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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二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陆启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启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461号原告:陆启友,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高厚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启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