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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满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保定氧化锌避雷器厂与金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氧化锌避雷器厂。被执行人金俊强。本院在执行保定氧化锌避雷器厂与金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俊强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88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