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满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保定氧化锌避雷器厂与金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氧化锌避雷器厂。被执行人金俊强。本院在执行保定氧化锌避雷器厂与金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俊强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88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