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武威与高利明、王鹏、刘保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高利明,王鹏,刘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武威,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高利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鹏,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刘保利,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神木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本院在执行武威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利明、王鹏、刘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高利明、王鹏、刘保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私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利明支付申请人武威5万元,诉讼费1210元由被执行人高利明承担,执行费650元申请人武威自愿承担,并自行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