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建斌诉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斌,雷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李建斌,男。被告雷博,男。原告李建斌与被告雷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智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斌、被告雷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斌诉称,2013年5月8日,被告贷我人币4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本贷款被告以大众牌辉腾小车作抵押,约定“从2013年5月8日起按月结息,如按期不结利息,无条件为李建斌转户”。从贷款之日起至今,被告即没有结息,更没有偿还本金。另外,被告在今年的2月25日贷我人币50万元,也没有偿还,所以我今天只有起诉,请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本金及利息个50万元��借款本金。请人民法院能支持我的诉求,保护我合法的财产免遭损失。原告李建斌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条据二支,用于证明被告雷博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没有钱偿还。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被告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借款条据中借款内容予以采信,对其中车辆抵押的内容,因双方未进行抵押登记,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2月25日,被告雷博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建斌借款50万元,并亲笔立写了借据,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李建斌人币伍拾万元整。雷博2013.2.25”。2013年5月8日被告雷博又向原告李建斌借款40万元并亲笔立写借款条据一支,其内容为:“今贷到:李建斌人币肆拾万元整(400000)现以本人大众辉腾车做抵押,车牌号为陕K880**,型号:辉腾WVWPE730,至今日起,按月结息,利息为2分,如到期不结利息,无条件为李建斌转户。贷款人:雷博2013年5月8日”。后双方未对约定的抵押车辆办理抵押登记,被告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50万元本金和40万元本院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斌与被告雷博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5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出借人并可以随时要求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博偿还原告李建斌借款500000元。由被告雷博偿还原告李建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8日起以2%的月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上金钱���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被告雷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