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邹兴美与段岗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兴美,段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邹兴美。被执行人:段岗锋。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兴美与被执行人段岗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2)五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兴美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五法执字第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