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施军连与李家豪、陆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军连,李家豪,陆忠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51号原告:施军连。被告:李家豪,被告:陆忠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军连诉被告李家豪、陆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家豪、陆忠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军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由原告施军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