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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施军连与李家豪、陆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军连,李家豪,陆忠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951号原告:施军连。被告:李家豪,被告:陆忠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军连诉被告李家豪、陆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家豪、陆忠昕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军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由原告施军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少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