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3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考扶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考扶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22-1号原告王建平。被告考扶尊,居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胜利东街****号。负责人吴昊,总经理。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考扶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称紫金保险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