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杨培坤与吴素治、王维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培坤,吴素治,王维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479号原告杨培坤,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友康,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素治,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维风,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坤与被告吴素治、王维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坤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素治、王维风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娴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