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张某,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崔某,女,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河日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外债130000元,要求与被告共同偿还。我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崔某提供书面答辩状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离婚,原告主张的130000元债务不属实,原告欠我母亲50000元,要求原告偿还,其他债务都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书面答辩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外债130000元,被告不认可,且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欠其母亲50000元,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河日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日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