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姚松泉与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松泉,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317号原告:姚松泉。委托代理人:沈根健。委托代理人:沈志超。被告: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细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松泉与被告浙江镭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松泉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松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松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71元,减半收取15785.5元,由原告姚松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小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