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魏燕与冯耀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燕,冯耀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1024号原告魏燕,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耀汉,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燕与被告冯耀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燕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