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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3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与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项目部,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第二项目部,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丝绸厂项目一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358-1号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大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双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桂良,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马家湾。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项目部。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第二项目部。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丝绸厂项目一部。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家乐采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项目部、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第二项目部、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丝绸厂项目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的银行帐户存款400000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肖玉山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