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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3-12-02

案件名称

王方奋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方奋,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李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方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阳江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阳中法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方奋申请再审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且有失公正。(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法官审理本案时有枉法裁判之嫌。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及再审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王方奋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粤QY28**号车辆的损失应如何认定。王方奋为证明粤QY28**号车辆的损失,提供了佛山市政凯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价格鉴定书。该鉴定书仅就粤QY28**号车辆驾驶楼壳更换的价格作出评估。王方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修理过程中对驾驶楼壳进行了更换,在旧件回收时也没有驾驶楼壳回收的记录,故王方奋要求按照佛山市政凯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价格鉴定书评估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按照太平洋财险阳江公司的定损数额认定粤QY28**号车辆的损失为22265元并无不当。王方奋主张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粤QY28**号车辆的驾驶楼壳进行了更换,应按照鉴定书评估的损失数额认定粤QY28**号车辆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方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方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