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俊府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府,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金初字第56号原告高俊府,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76号。负责人:原红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府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府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俊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俊府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高俊府负担。审判员 姜相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龙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