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正亮、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正亮,叶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22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正亮,男,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叶青,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正亮、叶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