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作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王艳杰。被告: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与纬二街十字西角阳阳国际广场1幢21909号。法定代表人:李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跃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冯作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杰与被告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杰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9元。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人民陪审员 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芳打印:扈艳红校对:何芳2013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