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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作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033号原告:王艳杰。被告: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与纬二街十字西角阳阳国际广场1幢21909号。法定代表人:李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跃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冯作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杰与被告西安东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冯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杰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39元。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人民陪审员  高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芳打印:扈艳红校对:何芳2013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