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鲁某某,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庄某某,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连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