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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鲁某某,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庄某某,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范书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连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