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与肖云程、肖云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肖云程,肖云南,邱绍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施贤军。被告:肖云程。被告:肖云南。被告:邱绍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肖云程、肖云南、邱绍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合作银行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美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