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吴╳╳、杨╳╳、杨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吴XX,杨XX,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孙XX。委托代理人吴某。被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杨某。孙XX申请执行吴XX、杨XX、杨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XX依据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银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杨XX名下的现位于北海市XX区1苑C2型6号土地使用权及查封了被执行人杨XX、杨某所有登记在杨A名下的位于北海市XX区1苑C2型5号的土地使用权目前暂无法处置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吴XX、杨XX、杨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79号案件予以结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XX、杨XX、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3)银民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伟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