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430号原告郎某某,男,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被告刘某,女,生于1971年2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委托代理人刘明(系被告之弟),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委托代理人何大友,男,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郎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