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西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建忠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6)西执字第125号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建忠,又名冯建中,男,汉族���1954年8月5日出生,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199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建忠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建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建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建忠的银行存款1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平德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赵克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