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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62年7月2日,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杜某,男,生于1991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艳妮代理审判员  李军峰人民陪审员  薛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