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478号原告:方某某,男,197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李秋云,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1983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本院调解,其自愿与被告和好。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会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