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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712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春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春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