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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调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敬兰与北京康的健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兰,北京康的健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3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兰,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北京康的健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6号15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郭艳兵,董事长。北京康的健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敬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4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的健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三万五千二百四十九元整。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