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少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少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酒后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内,因故和该游戏厅管理人员李某某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致李某某左耳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证人雷某乙、倪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雷某甲供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李某某伤情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6、倪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7、被告人雷某甲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甲对故意伤害��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雷某甲酒后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内,因挪凳子和该游戏厅管理人员李某某发生口角,后雷某甲用手打在李某某左脸部,致李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雷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2年2月7日15时许,他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吧台处站着,雷某甲在大厅中间自己站着玩游戏,雷某甲让他给搬个凳子,他没有搬,雷某甲用右手打他左耳朵,还挖他的脸,当时雷某甲的哥哥雷某乙在场。2、被告人雷某甲供述,2012年2月7日ÏÂÎç3点多钟,他喝完酒去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玩,因为挪凳子的事和一个穿灰色衣服的男子骂起来,后来他用手打了对方左脸上一巴掌。3、证人雷某乙证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他弟弟雷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凯旋动漫厅,到那后雷某甲用手打在一名穿灰色羽绒服的男子左脸上。4、证人倪某某证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她和李某某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游戏厅吧台处站着,一名男子对着李某某嚷了几句就走了,四五分钟后,雷某乙和那名男子回来了,那名男子一巴掌打在李某某的左脸上。5、证人周某某证明,2012年2月7日15时许,他在大名县广场凯旋动漫城玩游戏,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因为挪凳子的事和男老板李某某发生争吵,后来穿黑衣服的男子带着另外一个男子过来了,穿黑衣服的男子用手打李某某左脸上。6、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雷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7、证人倪某某对被告人雷某甲的辨认笔���及照片在卷佐证。8、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李某某的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属于轻伤。9、被害人李某某伤情照片在卷佐证。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11、被告人雷某甲户籍证明在卷佐证。12、调解协议在卷佐证13、谅解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雪代理审判员  张克大代理审判员  梁文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志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