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燕与长春和美妇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长春和美妇科医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张燕,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庞理鹏。委托代理人李海欧,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和美妇科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勇,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红玉,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延河,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长春和美妇科医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740.00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