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辖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韩欣颖与黄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韩欣颖;黄春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民辖初字第0036号 原告韩欣颖,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黄春梅,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靳桥居委会圩南组22号。 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欣颖与被告黄春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黄春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自2011年7月7日结婚后,长期和丈夫生活在宿豫黄墩镇魏场村11组,依照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宿豫区法院管辖,请依法移送。 经审查,被告黄春梅户籍地为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靳桥居委会圩南组,自2011年7月7日结婚后,居住在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魏场村11组。 本院认为,因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黄春梅自2011年7月7日结婚后,居住在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魏场村11组,已超过法定一年期限,应属宿豫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范围。故原告向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桂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庆 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