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殷慧珊与黄燕琼、宋荣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47号原告:殷慧珊。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琼,身份证登记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174号101房。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冠贤,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荣佑(SOONGWINFREDWINGYAU),加拿大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慧珊诉被告黄燕琼、宋荣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殷慧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475元,均由原告殷慧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