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与武汉市桁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武汉市桁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法定代表人黄东海,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平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桁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泽栋,系武汉市桁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局诉被告武汉市桁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付用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健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