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3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佳恒机械厂诉被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佳恒机械厂,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312号原告:宜宾佳恒机械厂,住所地: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负责人:杨家才。被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吴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佳恒机械厂诉被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佳恒机械厂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佳恒机械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宜宾普什重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佳恒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宜宾佳恒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李德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