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与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6-2号原告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一号路。法定代表人张金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金洋,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县新西板桥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孔令华,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聊东商初字第126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现因原告山东聊城江北铁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范县人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虞 增 福审判员 刘 瑞 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