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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民一终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仓明生与蚌埠市统一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仓明生,蚌埠市统一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民一终字第006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仓明生,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锦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统一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新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志,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仓明生与上诉人蚌埠市统一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统一商储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查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内收到仓明生递交的上诉状,于2013年7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统一商储公司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仓明生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费,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统一商储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按仓明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蚌埠市统一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蚌埠市统一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国强审判员  王朝霞审判员  耿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