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5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7月11日领取结婚证。婚前约定由被告负担原告孩子生活费用,但婚后被告未负担任何孩子费用,且致孩子受伤拒不治疗,双方因此而发生争吵。2013年6月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依法返还原告一切陪嫁,依法追要孩子一年多的抚养费用、医疗费用。被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5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7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带一女孩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1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分居至今。同年6月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同年7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审理期间,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婚前陪嫁物品归被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珍惜婚姻家庭,但婚后二人却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原告表示同意,后被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归被告所有,是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孩子抚养费用、医疗费用,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明明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人民陪审员 王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权田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