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赵某乙与赵某甲、赵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赵某乙,男,199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丙,男,汉族,农民,系赵某甲之父。被告张某某,女,49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赵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丙、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