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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景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被告姚某,男,汉族。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宏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某某诉称,原告景某某和被告姚某于2009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27日生一女孩姚某甲。婚初,原、被告关系较好,后因被告经常参与赌博,欠赌资数额较大,东躲西藏,不照顾原告和孩子。且被告殴打原告,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姚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的部分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姚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及孩子姚某甲的基本情况等属实。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0月19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2010年9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姚某甲,一直随被告父母亲一起生活。婚初,原、被告关系较好,2013年6月29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将原告殴打了一次,原、被告再未共同生活。原告的个人财产有粉红色弹花被1床、“梦奇特”毛毯1条,脸盆2个。另查明,被告因赌博,将两辆“长安福特”小轿车向他人折抵了赌博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景某某”和“姚某”的甘安凤婚字第260号结婚证1本及户主“景某某”、户号02855号户口簿1本,本院依职权向康某某(系被告母亲)的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因被告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及孩子姚某甲一直随被告父母亲生活等情形,孩子姚某甲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姚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应依法负担相应孩子抚养费。另外,原告要求其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景某某和被告姚某离婚。二、孩子姚某甲由被告姚某抚养,原告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向被告姚某给付孩子姚某甲的抚养费200元,至孩子姚某甲满18周岁止。三、原告景某某的个人财产粉红色弹花被1床、“梦奇特”毛毯1条,脸盆2个,归被告姚某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