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李传成与肥东县玉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传成;肥东县玉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7号原告:李传成,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肥东县玉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包公大道。法定代表人:马绍林,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成与被告肥东县玉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