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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民初字第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民初字第0313号原告钱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