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辖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辖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海军。上诉人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东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3)湖浔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雄泰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雄泰公司在本案二审审查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雄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型茂审 判 员 胡臻美代理审判员 蒋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如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