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商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诸暨市华兴塑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嘉洲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华兴塑料有限公司,杭州嘉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482号原告:诸暨市华兴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富。委托代理人:袁杭天。被告:杭州嘉洲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华兴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嘉洲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华兴塑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华兴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1元,依法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诸暨市华兴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灵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