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745号原告朱建平。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森。委托代理人秦继刚,1974年1月13日。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被告应为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华店,本案应由宝安区人民法院龙华新区法庭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的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起诉进行确定,本案何者为适格被告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为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3号广深大厦三楼,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起管辖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