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李XX、李XX诉被告万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万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XX,农民。原告:李XX,农民。法定代理人:张XX,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系李梓雪母亲。原告:李XX,女,200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法定代理人:张XX,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系李梓华母亲。被告:万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李XX、李XX诉被告万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李XX、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