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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李XX、李XX诉被告万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李XX,万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张XX,农民。原告:李XX,农民。法定代理人:张XX,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系李梓雪母亲。原告:李XX,女,200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安市。法定代理人:张XX,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系李梓华母亲。被告:万X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李XX、李XX诉被告万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李XX、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