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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松坚与林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松坚,林忠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吴松坚,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诏安县,现住云霄县。被告林忠生,男,1977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松坚与被告林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松坚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松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取计425元,由原告吴松坚负担。审判员  陈立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锦水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