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吕作水与黄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作水,黄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842号原告吕作水,(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708251618)。被告黄良国,(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010271638)。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作水与被告黄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