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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王朝希与陈开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希,陈开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815号原告:王朝希。被告:陈开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希与被告陈开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希于2013年11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王朝希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