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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林与被告陈建军、李军平、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林,陈建军,李军平,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李建林。委托代理人窦涛。被告陈建军。被告李军平。被告曹波。原告李建林与被告陈建军、李军平、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林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额退还原告李建林。(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