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与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李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代表人陈宗荣,该行行长。被告李建忠,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与被告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1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9.47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西洞庭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