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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殷慧珊诉黄燕琼、宋荣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慧珊,黄燕琼,宋荣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347号原告:殷慧珊,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燕琼,女,****年*月**日生,**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冠贤,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荣佑(SOONGWINFREDWINGYAU),男,****年**月**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慧珊诉被告黄燕琼、宋荣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殷慧珊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475元,均由原告殷慧珊负担。审 判 长  梁志铭人民陪审员  任 红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