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长月与李夫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月,李夫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077号原告:李长月,男,194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夫立,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月诉被告李夫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长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夫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长月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