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秋萍与汤杰、沈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萍,汤杰,沈雅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792号原告:蔡秋萍,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120号2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李守满,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大齐塘村萃贞庵3号。委托代理人:胡石洪,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雅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秋萍与被告汤杰、沈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杰、沈雅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秋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95元,减半收取6247.50元,由原告蔡秋萍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吴竹琴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丰义 更多数据: